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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車禍,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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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前言

車禍,大概是全台灣最常見的案件類型,遇到車禍,如果有受傷,除了報警,提告對方刑事過失傷害罪或肇事逃逸罪之外,對當事人來說最重要、最重要的,想必就是賠償了。透過本篇文章,跟大家簡要的介紹,遇到車禍案件時,可以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的項目有哪些?【關於如何提起民事訴訟,請參考:第一次打官司要注意什麼?(民事訴訟篇)】
 

二、關於求償的前置作業

在車禍事故發生後七天內,可向承辦警局申請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;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(簡稱初判表)。如當初有報警且事故發生在六個月,可向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(簡稱車鑑會)申請車禍事故鑑定,釐清肇事責任。如對車鑑會意見書不服,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。
 

以上流程歸納後,簡述如下:
 

事故發生→報警→申請初判表→申請鑑定

                →同意鑑定意見→以鑑定意見為依據。

                →不服鑑定意見申請覆議→以覆議為依據。
 

鑑定意見之所以重要,關鍵點在於釐清肇事責任後,法院判賠時通常會以肇事責任的歸屬,作為計算雙方過失比例及金額的認定依據。
 

三、具體求償項目

以下均以被害人有受傷廣義上可以請求的『人身損害賠償』為前提進行說明。如未受傷,原則上僅能就車損向對方求償。
 

(一)醫療費用與交通費:

包含已支出的醫療費用與交通費(往返醫院、健康巴士、計程車費等),未來交通費(需固定回診)與未來的醫療費用。(將來之醫療費用,只要係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,被害人均得請求加害人賠償,非以被害人已實際支付者為限,可參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81號民事判決)
 

(二)看護費用(如有請看護必要):

包含已支出的看護費用,以及未來的看護費用。一般以「外籍看護工月薪」 乘上「需看護照護的年數」作為請求的金額。例如以每月22,326元 x 15年。
 

(三)勞動能力減損:

例如因車禍事故變成植物人,終身無工作能力,勞動能力喪失程度100%。此時計算方式為:「事故發生前月薪」乘上「到法定65歲退休年齡的年數」。例如20歲發生事故,事故前月薪為基本薪資23,100元 x 45年。
 

(四)精神慰撫金:

因事故而侵害身體權、健康權等人格權,致被害人內心受有重大痛苦,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(俗稱精神賠償)。就此部分,被害人的父、母、子女、配偶,如因加害人侵害其基於身分法益(配偶關係、親子關係等)而情節重大者,也可向加害人主張精神慰撫金。

另外,如因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,被害人的父、母、子女、配偶,也可向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。
 

(五)喪葬費、扶養費

如因事故致被害人死亡,除了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出殯、下葬等喪葬費外,如被害人有其他應扶養的人(例如未成年子女等),也可以對加害人求償扶養費(到子女成年為止)。
 

四、結語

由上可知,事故發生後如果要向加害人提出民事求償,最重要的就是保存、蒐集好所有支出的單據及明細,並整理後計算出具體金額。

如有其他疑問,也歡迎加LINE ID:lightkkao做進一步諮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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